協會機構設置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
第十七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(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分支(代表)機構負責人)、監事產生辦法;
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、監事,會長、副會長;
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六)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;
(七)決定名稱變更、終止等重大事宜;
(八)需要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,每5年召開1次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。
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選舉理事、監事,會長、副會長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 50 %;
(三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,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。
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的 1/3 。
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;
(二)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;
(三)熱心于協會工作,積極參與和支持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;
(四)在本行業有較高的知名度,有較強行業協調能力;
(五)企業經營周期長且經營狀況良好并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;
(六)按時繳納會費。
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團體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
(二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;
(四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設立、變更和終止;
(五)依據秘書長提名,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;
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;
(七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秘書長;
(八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,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,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2/3 。
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二十九條 經會長或者50%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為理事的1/3。
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。
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,可書面委托1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。
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。情況特殊的,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50%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;
(三)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六)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第三十五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
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三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;
(五)提名協會秘書長人選;
(六)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。
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
(二)出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;
(四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;
(五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七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八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九)定期向會長報告工作事項;
(十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
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并由負責人審閱、簽名。會議記錄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。
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
第五節 監事會
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設監事 3 名。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
本團體設監事會,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事會由 3 名監事組成。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,由監事會推舉產生。
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、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列席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,對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
(二)對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
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
(四)對負責人、常務理事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
(五)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
(六)對會員單位、管理崗位及專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、本團章程和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,經監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同意后實施;
(七)決定其他應由監事(監事會)審議的事項。
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